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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重庆市电源学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Power Supply Society,缩写为:CQPSS。
第二条  重庆市电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在重庆市民政局登记的电源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联系重庆地区电源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重庆地区电源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和组织广大的电源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促进电源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源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源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源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成为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电源学会和重庆地区电源行业工作者之间的桥梁,繁荣重庆地区电源产业,并推动我国电源产业及本地区电源产业的发展,把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作为本学会的行业指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电源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85号九龙园集团总部基地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引领电源科技工作者坚决服从党的领导;
(二)开展重庆地区电源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电源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三)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四)编辑出版电源专业的科技书刊、电子出版物;
(五)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电源科技展览,推广电源科技成果,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六)普及电源科技知识,传播电源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电源技术;
   (七)接受委托对重庆市电源科技发展政策和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和科技咨询,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科技成果奖励活动;
(八)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普及推广先进的电源技术和知识;
(九)培养和举荐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电源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十)反映电源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电源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会员、高级会员、通讯会员、荣誉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意愿加入本会并在其中认真工作,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者,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1.学生会员:在高等学校学习并本学科成绩优良的高年级学生可申请为学生会员。
2.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为本会的会员:
(1)从事电源专业工作,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或其他相当的中级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资格的科技人员;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电源科技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非大学本科毕业,但已具备相当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电源科技工作者;
(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和企业家。
3.高级会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职务资格,或博士学位,在电源技术领域内成绩显著,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申请加入本会作为高级会员。
4.通讯会员:在电源专业学术领域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工作的境外、国外科技工作者可申请加入本会作为通讯会员。
5.荣誉会员: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前任学会领导人和著名电源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或荣誉称号。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检测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加入本会作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学生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所在学校的本会基层组织统一向重庆市电源学会办理入会手续;
(二)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2名会员或1名理事、 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委托专业委员会或所在地的地方学会按会员条件初审,委托秘书处审查办理,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三)高级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由专业委员会或地方学会推荐,委托秘书处审查办理,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四)通讯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经2名会员或1名理事推荐,委托秘书处审查办理,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五)单位会员入会,须由该团体的法人代表提交入会申请,委托秘书处审查办理,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六)会员入会后,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不包括通讯会员和荣誉会员);
2.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
4.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书刊、资料和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
2.优先或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3.优先获得本会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名誉理事长、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名誉理事长、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委托代表学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产生,其任期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及本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职位。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四)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五)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六)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电源某一业务分支的学术组织。委员会主要成员由理事会聘任,或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不另定章程。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有: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会徽为圆形,外围是本会的中文和英文名称,中间是由叶片和学会英文名称缩写字母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18日重庆市电源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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